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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岳麓区机关事务中心湖南湘江新区第二集中办公区机关食堂原材料配送服务项目标段二(肉食类)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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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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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其他公告
区域:湖南
源发布时间:2025-05-19
项目名称:******[查看]
项目编号:******[查看]
招标单位:******[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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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合同预览
湖南湘江新区第二集中办公区机关食堂原材料配送服务项目标段二(肉食类)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JCG-GK-******0037-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事务中心   
采购人地址:  岳麓区金星大道517号12栋413室   
供应商(乙方):******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春华镇金鼎山社区长平路与S207交界处01168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湖南湘江新区第二集中办公区机关食堂原材料配送服务项目标段二(肉食类)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折扣率(%)
1 湖南湘江新区第二集中办公区机关食堂原材料配送服务项目标段二(肉类) 其他服务本项目为湖南湘江新区第二集中办公区机关食堂原材料配送服务项目标段二(肉类),详见招标文件14.9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采购项目名称:湖南湘江新区第二集中办公区机关食堂原材料配送服务项目标段二(肉类)

项目预算:******.64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肉类(含水产类)、冻品类要求

序号

采购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感官要求

1

鲜猪肉、牛肉、羊肉及其副产品

鲜肉类具有其固有的正常颜色,肌肉红色均匀,新鲜,有光泽,不注水,无泥污、无血污、放血状况良好,肉边整齐、无破碎肉、无粘液渗出或很干的表皮,无点状、块状等小颗粒灰白色寄生虫。具有其固有的正常气味、无臭味、串味等异味。指压后凹陷、能恢复

2

猪肉、牛肉、羊肉相关加工产品

3

猪肉、牛肉、羊肉相关冻货


产品

原状。肉上有屠宰场经质量检验合格的滚花,提供所供当批次的动物检疫和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序号

采购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感官要求

1

草鱼、鲢鱼、鲫鱼、雄鱼、边鱼、鲈鱼等淡水鱼类水产

眼球(如有)澄清、明亮、饱满黑白界限分明。体表粘液清洁、透明。具有特有的鲜腥味,无腐臭味。肌肉坚实而有弹性,用手指压凹陷处能立即复原。鲜活产品在水中游动自如,反应敏捷,无伤残、无畸形、无病害;鳞片完整无损,无皮下出血现象及红色鳞片

2

基围虾、圣子、花螺、虾蟹等海鲜类水产品

3

鱿鱼、墨鱼等速冻海水产品

序号

采购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质量要求

1

猪肉、牛肉、羊肉相关冻货产品

1、冻品质量要求:感官检验、化学检验、添加剂检验、有害金属的检验均符合要求。

2、冻禽质量标准:产品无变质、无异味、无腐败、无杂质;产品无过保质期;产品非病死禽、畜制品;产品应经检验、检疫合格;产品不得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法规规定的指标;所有物资产品需有相关检验、检疫及相关合格证明;包装规格统一,完好无破损。有明确保质期的,在送达采购人要求地点时保质期剩余时间应在三分之二以上。禽类肌肉有光泽,红色或暗红色,脂肪白色。畜类体表光泽、肌肉坚实。所有冷冻食品均不得为二次化冰食品;

2

鸡、鸭、鹅相关禽类冻品

3

鱿鱼、墨鱼等速冻海水产品

4

速冻食品(冻品)

肉类注意事项:

1)采购人按需采购分割肉类或各种冻品肉类按时供应;感官检验、化学检验、添加剂检验、有害金属的检验均符合要求,且保质期剩余时间应在二分之一以上。

2)入围供应商的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病死、残剩肉、老母猪肉等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取消其供货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


水产类注意事项:

1)采购人按需采购水产类,入围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2)质量要求:鲜活,感官检验、化学检验、添加剂检验、有害金属的检验均符合要求。

冻品类注意事项:

采购人按需采购各种冻品肉类,入围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二)安全卫生、质量及其他要求

1、应符合的相关安全卫生标准要求:

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1.3 《GB 2763-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1.8 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2.人员配置要求

定期与采购人联系,听取和接受采购人对配送情况的意见建议;为方便管理,乙方的派送人员一般情况只能是同一人,如要更换须先经采购人同意。

聘用员工的具体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劳动部门颁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所聘用员工福利待遇必须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所有同类岗位须实行同工同酬,乙方在报价测算时,不得低于以上标准进行测算。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1.必须拥有正规合法的配送运输设备及车辆,并保证其配送运输车辆具备冷藏功能,确保所配送的食品食材等产品(特别是夏季)保持新鲜质优。

2.所供货物需使用厢式食品专用冷藏车辆和专用容器进行运输,不得敞露运输(部分无需冷藏的食材除外)。

3、尽量避免将肉类(水产品)、水果和蔬菜拼箱混装;如果采取拼箱混装方式运输,必须采取措施保证不发生冻害、腐败、串味、脱水、变色、失去鲜度等问题。

4、应保证周转包装容器和运输车辆的清洁卫生和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运输车辆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周转包装容器和车辆在每次配送前应进行清洗消毒。中标人应保证转包装容器和运输车辆的清洁卫生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规定。

5、将货物运送至采购人指定交货地点并交付给买方指定收货人之前的货物运输由乙方负责,相关的运输费用、保险、保管、货物灭失及毁损的风险亦由中标人承担。

6、肉类和半成品等非定量简易包装的食材应使用独立洁净的食品盛放箱(筐)放置,避免挤压。中标人应保证具有对各类货物进行冷冻储藏或保鲜储藏的设施,所有储藏设施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以保持食材新鲜度。

7、应根据货物实际特点进行额外的坚固包装使其防水、防潮、防腐、防锈、防震等,并在正常情况下适于水运、空运和长途内陆运输及反复装卸和搬运的要求,保证所送货物包装完好无损。包装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另外中标人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及其对装卸操作的要求在包装箱显著位置以英文或中文标明“保持干”,“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国际惯用图示。

4.其他要求

(一)服务期限、交货地点及方式

1、服务期限:一年,具体周期以合同签订为准;

2、配送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履行方式:中标人按采购人要求负责每次采购配送工作,直至验收合格。履行合同期间出现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时,经协商无果后,采购人有权暂停中标人的供货资格直至终止合同。

(二)结算方式要求

******事务中心

2、付款方式:本项目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及双方核对确认货款后,按实结算。由中标人提供增值税发票及相关原始单据和食材检疫检测报告、合格供应商名录、等食品安全相关资料,经双方核对无误后按月进行结算并在15个工作日内转账支付。

3、由于中标人采取欺骗、隐瞒、虚报等手段,故意抬高副食品配送价格的,采购人经调查发现配送价格虚高的,采购人有权提出按市场价重新结算,具体以合同为准。

4、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结算,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考虑项目所需的产品以及产品运输保险储藏、通过验收、人工费、耗材、合同期内因故更换所采购产品的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三)检查与考核

1、检查时间:每月月底为定期检查日,遇到节假日或公休日,检查时间顺延。

2、凡有下列情况出现的,采购人可随时暂停该中标人在本项目中的供货资格直至终止合同,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还将追责,其他任何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1)每周超过3次(含)配送不及时,超过1次(含)出现食品霉烂变质或食品超过国家规定的保质期;

2)采购人考评较差或达不到国家、行业或合同约定标准;

3)商品由他人代送,经整改无效的;


4)要求检测的商品未经检测,且未按要求限时整改的;

5)乙方在服务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6)乙方违反合同条款不能诚信履约。

3、考核时间安排:每月考核、日常考核。

4、考核范围和方式:对中标人的送货及时性(交货的及时性;扩大供货的弹性;增、减订 货货量的批应能力)、食材品质(物料来货的优良品率;质量保证体系;对质量问题的处理)、服务质量(零星订货保证;配套售后服务能力;员工服务态度及基本素质)、结账及时性(因中标人账目不符)、食材数量(食材数量按要求提供)等进行评分。中标人供货中出现伪劣、质次原料,除退换货外,若供应商不能及时解决问题,采购人根据该笔款项开具《机关食堂供应商处罚单》,从月底结账总额中扣除这笔款项金额。(扣除款项与考核同时生效)

5、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评定结果:根据考核结果,平均分低于80分的供货商,第一、二次进行约谈,第三次终止合作。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1、本项目投标报价为上浮率报价,供货价=相应产品的基准价×(1+中标上浮率)
2.付款方式:

按实结算

1、本项目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及双方核对确认货款后,按实结算。由中标人提供增值税发票及相关原始单据和食材检疫检测报告、合格供应商名录、等食品安全相关资料,经双方核对无误后按月进行结算并在15个工作日内转账支付。

2、由于中标人采取欺骗、隐瞒、虚报等手段,故意抬高副食品配送价格的,采购人经调查发现配送价格虚高的,采购人有权提出按市场价重新结算,具体以合同为准。

3、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结算,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考虑项目所需的产品以及产品运输保险储藏、通过验收、人工费、耗材、合同期内因故更换所采购产品的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1)
3.预付款保函:

/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5-16 —— 2026-05-15

五、服务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2.1 采购人食堂的负责人及相关联系人有权参与配送工作的全程监督与管理,中标人应当及时收集用户意见,积极加强与采购人的业务联系。

2.2 材质要求

1)中标人保证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供应商对提供货物的质量、卫生、食品安全承担全部责任。中标人保证提供的货物均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卫生、安全标准。中标人提供的货物属于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所供货物必须经过QS质量认证。


2)中标人所供货物不得将不合格品、假冒伪劣产品、病死残剩产品掺杂其中,不得提供下文描述的禁止向采购人提供的产品,一经发现,取消其供货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

3)禁止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供以下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含有昆虫或其它异物的;

5)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6)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7)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8)超过保质期限的;

9)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10)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11)擅自加入药物的食品及食品原料;

12)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

13)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出厂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

14)未按规定索证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

15)无卫生许可证者生产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初级农产品除外);

16)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者卫生管理办法的进口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

17)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

18)转基因产品。

4)中标人所配送的食物和货物的规格、质量须经采购人认可且达到优等质量标准,不得以次充好,若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未达到质量标准,采购人有权退回更换。

2.3索证要求

中标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供货时就所供货物向采购人提供以下索证资料:

1)鲜(冻)畜禽肉类及其制品生产商的卫生许可证和屠宰资质等有关证照。所供肉类须提


供检疫部门的检疫证明,且所供鲜肉(猪、羊、牛肉)需加盖检疫印章。

2)食品添加剂,提供生产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卫生许可证,以及相同批次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

3)定型包装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提供生产商卫生许可证和有关证照,以及相同批次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

4)纳入许可管理的货物,提供采购货物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简称“QS”证。

5)根据采购人要求能够提供有害物质残留检测报告,各类检验检测均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1、根据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采购人按规定进行处理或由质量监管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


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重新采购配送直至验收合格,有关重新采购配送、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4、在供货期间如发生质量纠纷,由采购人对被投诉物资质量进行检测,不论检测结果如何,因检测产生的相关费用须由中标人承担。因中标人原因,造成公共性食品安全问题的,中标人应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中标人在供货时因质量不符合要求,同一批次货物被采购人连续两次退回或协议期内累计三次及以上被退回的,视为中标人违约,采购人可解除协议,如造成损失的,均由中标人赔偿。

5、中标人在收到使用部门要货通知后,应按时保质保量将货物送达使用部门。供应商不得无故改变交货时间、数量、品种等,应确保采购人的正常需求量。采购人对送达货物进行现场验收核对,无误后开具验收单给中标人。采购人在验收时,只对货物品种、数量、规格和肉眼感观能够分辨的外观质量负责;中标人对货物内在质量应承担连续的追踪责任。

6、合同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中标人负责全 免费(免全部采购费、配送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及配送并扣除问题食品的6倍应付款项。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3.1 按采购人需求采购各类物品,中标人必须满足采购人关于货品分装、分割等其他满足使用的相关要求,价格应提前考虑在本次报价中。

3.2 生产日期、质保期及包装、卫生标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有明确保质期的,在送达采购人要求地点时保质期剩余时间应在二分之一以上。所有冷冻食品均不得为二次化冰食品。

(6)履约验收标准:

1、肉类(含水产类)、冻品类要求

序号

采购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感官要求

1

鲜猪肉、牛肉、羊肉及其副产品

鲜肉类具有其固有的正常颜色,肌肉红色均匀,新鲜,有光泽,不注水,无泥污、无血污、放血状况良好,肉边整齐、无破碎肉、无粘液渗出或很干的表皮,无点状、块状等小颗粒灰白色寄生虫。具有其固有的正常气味、无臭味、串味等异味。指压后凹陷、能恢复

2

猪肉、牛肉、羊肉相关加工产品

3

猪肉、牛肉、羊肉相关冻货


产品

原状。肉上有屠宰场经质量检验合格的滚花,提供所供当批次的动物检疫和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序号

采购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感官要求

1

草鱼、鲢鱼、鲫鱼、雄鱼、边鱼、鲈鱼等淡水鱼类水产

眼球(如有)澄清、明亮、饱满黑白界限分明。体表粘液清洁、透明。具有特有的鲜腥味,无腐臭味。肌肉坚实而有弹性,用手指压凹陷处能立即复原。鲜活产品在水中游动自如,反应敏捷,无伤残、无畸形、无病害;鳞片完整无损,无皮下出血现象及红色鳞片

2

基围虾、圣子、花螺、虾蟹等海鲜类水产品

3

鱿鱼、墨鱼等速冻海水产品

序号

采购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质量要求

1

猪肉、牛肉、羊肉相关冻货产品

1、冻品质量要求:感官检验、化学检验、添加剂检验、有害金属的检验均符合要求。

2、冻禽质量标准:产品无变质、无异味、无腐败、无杂质;产品无过保质期;产品非病死禽、畜制品;产品应经检验、检疫合格;产品不得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法规规定的指标;所有物资产品需有相关检验、检疫及相关合格证明;包装规格统一,完好无破损。有明确保质期的,在送达采购人要求地点时保质期剩余时间应在三分之二以上。禽类肌肉有光泽,红色或暗红色,脂肪白色。畜类体表光泽、肌肉坚实。所有冷冻食品均不得为二次化冰食品;

2

鸡、鸭、鹅相关禽类冻品

3

鱿鱼、墨鱼等速冻海水产品

4

速冻食品(冻品)

肉类注意事项:

1)采购人按需采购分割肉类或各种冻品肉类按时供应;感官检验、化学检验、添加剂检验、有害金属的检验均符合要求,且保质期剩余时间应在二分之一以上。

2)入围供应商的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病死、残剩肉、老母猪肉等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取消其供货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


水产类注意事项:

1)采购人按需采购水产类,入围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2)质量要求:鲜活,感官检验、化学检验、添加剂检验、有害金属的检验均符合要求。

冻品类注意事项:

采购人按需采购各种冻品肉类,入围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二)安全卫生、质量及其他要求

1、应符合的相关安全卫生标准要求:

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1.3 《GB 2763-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1.8 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1、中标人遇特殊配送要求时,应视情况提前3小时与采购人联系。

2、中标人须加强采购配送的组织管理,所有项目人员须遵守采购配送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3、中标人必须按照采购人的采购要求将订购食材运抵食堂指定地点并负责食材的装卸。每次配送食材时,必须向食堂提供该食品该批次产品检验合格证或其它国家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

4、中标人按要求将各食材送至食堂指定地点,并在具备监控的环境下进行验收,做到验收环境无监控死角,双方有争议有据可查。

5、每次配送食品须中标人自行留样封存,留样封存的相关设备由供应商自行准备,每批次提供的食品原料双方须留样封存48******事务中心的相关部门有权对封存的食品原料定期或不定期邀请第三方检验,检验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6、每次配送食品由中标人开具三联单,单据上必须注明接收单位、时间、品种名称、数量、单价、小计、合计和接交人(送货人、验收人签名)等信息。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履行合同期间出现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时(或考核评定结果不达标),经协商无果后,采购人有权暂停乙方的供货资格直至终止合同。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 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


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 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曹志武 法定代表人: 田扩军
委托代理人: 曹志武 委托代理人: 崔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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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2025-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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